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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及缴纳保障金的通知

来源:南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6-10-27 浏览次数:1478

直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和《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豫残联〔2014〕105号)有关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保障金征缴工作,依法推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现将行政事业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市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地点

时间:2016年10月15日前。

地点: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中州路豫宛宾馆2号楼二楼综合科)

   

三、年审须提交的材料

(一)无残疾职工的单位

1、用人单位需提供编办核定的编制册原件,编制册首页、新核定实有人数页。

2、用人单位2015年1月、6月、12月的职工花名册和工资表(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残疾职工的单位

1、用人单位需提供编办核定的编制册原件,编制册首页、新核定实有人数页。

2、用人单位2015年1月、6月、12月的职工花名册和工资表(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

3、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第二代)、军残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2015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复印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

五、有关事项

1、市残联已在《南阳日报》(5月18日A4版)刊登了年审通知,请各单位(含下属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参加年审。

2、年审完毕,未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开具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指定时间到代收银行营业网点缴纳,并由收缴银行开具基金专用票据。按照《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按照税法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入中列支。”

3、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零安排残疾职工认定并全额征收保障金;对以前年度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缴;对逾期不缴纳的用人单位,自11月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因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年审或缴费手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咨询网址:

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http://www.nycanlian.com/

咨询电话:63286558;63209728;63209702 。

 

咨询服务热线

0377-1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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