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来源:南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6-11-18 浏览次数:90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制度》,结合市残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残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市残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市残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市残联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市残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严禁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残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市残联办公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市残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到市残联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市残联办公室工作人员协助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通过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www.nycanlian.com/)网上提交申请给市残联,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人可在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电子版,书面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邮寄给市残联办公室(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市残联暂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 市残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市残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 市残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市残联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市残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市残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市残联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残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 市残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残联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残联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市残联予以更正。市残联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市残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残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也不通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市残联办公室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并在上报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残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市残联将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后即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