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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文件

来源:南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1-12-14 浏览次数: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X省政府令第 127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袖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调[2020)1038号)
          2.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基地就业、平台就业等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由所服务的用工单位缴纳。

来源:河南省残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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