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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在无障碍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来源:南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4-06-25 浏览次数: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构建社会治理体系为目标,为社会组织参与无障碍法治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促进法规落实、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残疾人》约请专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近几年,全国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的社会组织不断涌现,成为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力量。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颁布是无障碍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该法的制定和其中与社会组织相关的规定,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必然要求。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共包含8条与社会组织相关的规定,分别为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其数量占条款总数的1/9。其中,第三条开宗明义:“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由此,社会组织得以在法律框架下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既保证其参与的合法性,使之能够有力地发挥作用,又能避免由于缺乏有效的呼吁渠道而导致的不满情绪与过激行为,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此,我们主要从两个角度简单分析一下。

1.从行为主体角度分析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将无障碍环境的主要受益对象确定为残疾人和老年人两部分。而与这两个需求群体相关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残联、老年协会等。

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残联领导的五大专门协会中,中国肢协设有无障碍服务与推广委员会,中国盲协设有信息无障碍推广委员会,中国聋协设有信息无障碍服务委员会,各地残疾人专门协会也组建了无障碍督导队等组织,这些组织协助各级残联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发挥着巨大作用。此外,各地残疾人也自发成立了一批无障碍促进会、无障碍研究会等无障碍促进组织。与五大残疾人专门协会下设的无障碍促进组织不同,这些自发形成的无障碍促进组织打破了残疾类别的限制,吸纳健全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会员,具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更强调专业技术性。

中国老龄协会是由民政部代管的副部级事业单位,拥有多家直属单位及社会组织,工作主要侧重于老年医学、养老产业的发展。适老化环境与无障碍环境存在一定的交集,但适老化环境研究范围通常限于养老院等封闭的环境,而无障碍环境建设则涉及所有开放的公共空间;养老产业发展侧重于经济方面,而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则侧重于权益方面。因此,尽管老龄关注类社会组织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与助残社会组织的作用相比,还是有所差异的。

无障碍环境主要包括以残疾人为对象的残障友好型环境、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友好型环境、以妇女儿童为对象的儿童友好型环境三个方面,具有广阔的外延。因此,无论是残疾人群体,还是老年人群体,从需求方整合各自的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2.从主体职责角度分析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赋予社会组织的职责是“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相关政府部门是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包括残联、老龄协会在内的社会组织主要是发挥辅助作用,这种定位与社会组织的性质是相适应的。残联和老龄协会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代表需求者的权益,体现了其群众性;而住建等政府部门则是从无障碍环境供给的角度出发,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发挥组织、规范、管理的职能。同时,由住建、工信等政府部门承担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管理权,是其既有职能和业务的延伸;由残联等群团组织协助管理,也是其维护需求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所在。这两方面构成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社会治理体系的框架。

社会组织的“协助”将助力政府部门强化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管理,促使无障碍环境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平衡与契合。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标准等技术性文件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征求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相关条款赋予组织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处理和答复。本法中,对政府部门的要求使用了“应当”这个词,实质上是“必须”的意思。这些刚性条款的目的是保障立法体现需求群体的意愿、执法有效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要求,采用了“鼓励”这个词。柔性政策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鼓励“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二是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邀请社会组织“参加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等活动”;三是鼓励“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知识与技能培训”。这些政策与当前社会组织的专业水平和发展程度是相适应的。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专业性很强的社会活动,专业性决定了话语权。但目前我国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主力是残疾人社会组织。这类组织数量相对较少,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从实际出发,刚性规定与柔性措施相结合,在明确职责的同时鼓励探索创新。

总之,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了社会组织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合法地位和法定义务。社会组织在无障碍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主要取决于社会组织的灵活性、群众性、专业性三大特点。它们不必拘泥于单位的规则,凡是合规合法的方法,皆可归入策略集中。积极灵活的促进方式能够协助党和政府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它们能过滤不良情绪和含糊表达,清晰理性地呈现群众的合理诉求。而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是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它们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无障碍领域研究,培养残疾人无障碍专家,不仅有助于其对无障碍环境作出权威判断而且能够使它们在与专业机构对话中保持话语权。致力于无障碍促进工作的社会组织是无碍环境建设治理体系的必要环节,是推动无障碍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将在未来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丨中国残疾人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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