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中体现的儿童友好元素
来源:南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4-03-22 浏览次数:109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在诸多方面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标准、要求具有相契合的规则内质,纵然“儿童友好”不以明文载于规范条文之内,但其与“无障碍”或“无障碍环境”相呼应的理念已是跃然纸上。
文丨苑宁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01 理念与原则规定体现儿童友好元素
共享发展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重要理念,本法第1条的立法目的便予以揭示。广泛受益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的核心原则,在本法第2条第2款“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中规定。共享发展与广泛受益同样是儿童友好的要求。在建设儿童友好城市中,儿童参与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对社会事务广泛而深入的参与有助于培养儿童主动思考、合作协调的能力,还将在提升儿童社会责任感的同时促进儿童公民意识的成熟,而共享发展无疑是对儿童群体个体性的承认与尊重,将儿童视为共同建设公共社会的正式成员,认真考虑儿童群体的生存感受与诉求观点,真诚供给儿童群体探索与感受的公平机会与可用工具。无障碍环境建设通过满足特殊需要,弥补群体客观条件的短板,并以此实现“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的目标。
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不局限于为儿童提供社会服务和保护,更在于赋予儿童进入城市塑造进程的资格与能力,其“公益普惠”的追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中“享受便利”的语义内涵是一致的。
通用设计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另一重要理念。通用设计倡导安全、便于使用的设计,并适用于不同文化程度的使用者,包括儿童。应用通用设计原则,可以让设计能够被残疾人和无残疾人士,儿童和成年人平等和不受限制地使用。通用设计理念和儿童友好的要求具有天然的一致性。
02 城市设施与空间建设规定体现儿童友好元素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对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规划设计、兴建施工、改造优化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应自觉遵循、适用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在社会公共空间加快、加大无障碍设施的落地与推广。规定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并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将以往无障碍设施的“选配”“选装”作为“规定动作”与“必选套路”。“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的上述建筑、场所和设施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将严格审核“增量”入口与积极转化“存量”储备相结合,使新建设与新投用的城市空间设施符合无障碍标准,并不断压缩缺乏无障碍设施的场所环境。与此同时,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还重点关注了城市中心区、主要商业区、公共交通系统等无障碍需求较为集中的空间场域。如明确要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部分地区的人行道路系统、停车场等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无独有偶,住建部《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在多个层面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要求具有相近思路。在城市规划层面,儿童使用频率较高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的建设与改造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相关规定;在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层面,尚未设置无障碍电梯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通过改造在电梯中设置低位按钮,自动扶梯与地面连接处存在高差时,应设置适合婴儿车推行的坡道;在交通出行层面,儿童过街应以平面过街设施为主,设置立体过街设施时宜设置电梯,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周边道路空间应增设无障碍设施,轨道交通车站应配置无障碍直梯以及方便儿童推车、轮椅推行的无障碍坡道,并配置清晰醒目的引导标识,在儿童推车通行空间存在高差的地方应设置无障碍坡道;城市公交换乘路径及指示标识应统筹考虑儿童出行和识别需要,营造连续、便捷的儿童出行换乘路径,提供清晰、无障碍、实时的公交到达时间和服务公告,公交车和轨道交通车辆应配备无障碍踏板,方便低龄儿童和轮椅上下车等。
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供给建设上,以特殊障碍人群的实际困难出发,争取将特殊障碍人群的日常生活环境实现无障碍化,这与坚持从儿童视角出发,按龄、按需推进的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十分近似,都是确保有需求的人群能够安全、方便、舒适地利用公共设施与资源。
03 社会服务规定体现儿童友好元素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对无障碍的要求是“软”“硬”兼具的。在“可见”的基础设施应采用无障碍建设外,还要求(包括在虚拟环境中的)各类信息资源无障碍“可得”。如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等。此外,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积极扩展了无障碍社会服务的范围,规定公共服务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的要求,对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等服务事项的,明确要求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并对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司法诉讼与仲裁、公共交通、教育考试、医疗卫生、文旅体育等方面的无障碍服务分别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要求中具有“发展环境友好”这一维度,通过聚焦儿童日常学习生活场景,为塑造儿童健康文明向上的人文氛围提供无障碍的外部环境支持。如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提倡的融合教育模式,打造配备有无障碍设施的特殊教育资源教室,资源教室在作为为随班就读学生、普通教师和特殊儿童家长提供特殊教育的专业物理空间或背景的同时具有社会性,构成一种多成员人际关系交织的社会空间,通过消解特殊儿童接触社会的障碍,促成相互融合的成长文化环境。
信息与社会服务的无障碍是资源流通的无障碍,是环境融入的无障碍,是文化交际的无障碍,其意味着无障碍环境是物理环境与社会环境的统合,是对特殊障碍人群的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的双向满足,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在实现儿童友好之发展环境友好的宏伟愿景的道路上迈出了稳健一步。
来源丨中国残疾人杂志社